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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2025/9/14 8:41:00 [发布者] 点击:4308次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在集体治疗时应首先在治疗集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当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心理咨询师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的常规学生档案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5.心理咨询师未征得来访者本人同意时,不得向其父母、教师、朋友透露来访者咨询中涉及的隐私。

6.非心理咨询人员,不得查阅心理档案;除来访者触犯法律,并经公检法机关认定证明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借用心理档案。